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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8350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59号
    案号 (2015)庐执字第026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24
    发布日期 2016-06-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洛易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166677.77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2月26日,之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洛易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11.2万元; 上述一、二两条,被告安徽洛易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宏、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洛易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宏、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公告费140元,由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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