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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358****678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4民初3647号
    案号 (2020)苏0214执7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5-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唐诗蓓支付2018年第3季度、第4季度的租金132000元。二、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唐诗蓓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6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26日的违约金为1337.41元;以6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以6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三、驳回唐诗蓓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4元,减半收取计1767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287元(此款已由唐诗蓓预交),由唐诗蓓负担364元,由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923元(唐诗蓓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23元由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唐诗蓓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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