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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海帝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873****64X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608民初3666号
    案号 (2020)粤0608执5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7
    发布日期 2020-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佛山市海帝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69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694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从2019年7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平江县德馨环保治理发展有限公司;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623元(原告平江县德馨环保治理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海帝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海帝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将上述受理费623元迳付给原告平江县德馨环保治理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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