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海帝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0873****64X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608民初3799号 |
案号 | (2020)粤0608执4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海帝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明城支行偿还借款7000000元及支付利息63700元、复利1496.88元,并以7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45%自2019年9月12日起支付逾期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37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45%自2019年11月27日起支付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海帝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明城支行偿还借款4750000元及支付利息92268.75元、复利1437.09元,并以47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45%自2019年11月8日起支付逾期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2268.7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45%自2019年11月27日起支付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佛山市海帝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60000元;四.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明城支行对被告佛山市海帝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城十路177号厂房一、办公楼、厂房二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07633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明城支行对被告佛山市海帝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城十路177号宿含、厂房A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30223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明城支行对被告于庆九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平远北街1.2.3号三层北面2号写字楼、佛山市禅城区弼塘西二街8号之-301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8742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債权和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明城支行对被告于芳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碧桂园西苑泛翠庭一街36号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2885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債权和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被告佛山市正大科技有限公司、于庆九、于芳对被执行人海帝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海帝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50.5元(已减半计收),保全费5000元,合计52450.5元,由四被执行人共同负担51506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944.5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预交前述费用,四被执行人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不另作收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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