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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监管普处字(2018)第0720180045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03
    决定机关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 沈国钧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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