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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普市监曹杨所处字〔2017〕第0702016133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未明确表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14
    决定机关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沈国钧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