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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小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9****682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湛仲字第875号
    案号 (2020)粤03执11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10-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限被申请人深圳市小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陈朝霞投资本金2000000元及收益(以投资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参照年化利率9%支付收益)、利息(以投资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为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限被申请人深圳市小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陈朝霞支付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72250元。 三、限被申请人深圳市小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陈朝霞支付因本案所产生的保全费5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陈朝霞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本案仲裁费30163元,由被申请人深圳市小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申请人已垫付,限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计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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