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小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彭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59****682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湛仲字第1774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1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限被申请人深圳市小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申请人徐建华投资款100万元及投资收益、资金占用费(1.投资收益: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按照约定年化9%收益率计算;2.资金占用费: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9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投资款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申请人深圳市小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限被申请人深圳市小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徐建华支付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 三、驳回申请人徐建华对深圳市小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 四、驳回申请人徐建华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本案仲裁费23812元,由被申请人深圳市小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申请人已垫付,限被申请人深圳市小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计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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