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莆田市涵江区佳美塑料厂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30315****29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303民初2042号、(2020)闽03民终3228号 |
案号 | (2021)闽0303执9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田佳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建德馨世风贸易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197.417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97.417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莆田市涵江区佳美塑料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福建德馨世风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75元,由莆田市涵江区佳美塑料厂、田佳华共同负担24900元,由福建德馨世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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