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606478-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民终47号 |
| 案号 | (2019)浙07执91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院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0元及利息26250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此后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000元;^~^上述第一项中2018年3月21日以后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与第二项违约金相加总和不超过以本金1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金额;^~^三、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8000000股股权及孳息、派生权益等变现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就其实际清偿款项向被告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49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59925元,由被告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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