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安市盛瑞丰粮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108458****673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10民初4421号 |
| 案号 | (2019)黑0110执348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19-10-2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黑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安市海宁农副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拖欠的借款本金600万元; 二、被告宁安市海宁农副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截止到至2018年5月18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1399912.96元,并给付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全部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宁安市海宁农副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 四、被告宁安市德海米业有限公司、宁安市远洋粮贸有限公司、宁安市盛瑞丰粮贸有限公司、宁安市富强粮贸有限公司、邱洪波、单海霞、五常市浩亮米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安市海宁农副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2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宁安市海宁农副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