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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安市盛瑞丰粮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108458****67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10民初5663号
    案号 (2019)黑0110执22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5
    发布日期 2019-09-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安市盛瑞丰粮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 二、被告宁安市盛瑞丰粮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合计887796.05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8年5月18日); 三、被告宁安市盛瑞丰粮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第4.2条、第13.5条、第13.8条约定的利率执行,自2018年5月19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宁安市盛瑞丰粮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费3 000元; 五、孙铁国、刘梅、兰孝波、李文艳、刘忠厚、李海波、五常市绿海田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安市盛瑞丰粮贸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义务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铁国、刘梅、兰孝波、李文艳、刘忠厚、李海波、五常市绿海田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宁安市盛瑞丰粮贸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 03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宁安市富强粮贸有限公司、孙铁国、刘梅、兰孝波、李文艳、刘忠厚、李海波、五常市绿海田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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