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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惠税一稽罚〔2020〕1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检查人员对你公司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相关会计凭证、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明细账及银行账户流水等资料进行了检查,并对你公司总经理骆冠烨进行了询问。暂未发现你公司与惠州市兴裕久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业务交易,在会计凭证中暂未发现惠州市兴裕久贸易有限公司相关记录,在现金明细账及银行存款流水暂未发现支付款项给惠州市兴裕久贸易有限公司的情况。(二)你公司员工钟子城(已于2019年3月离职)负责到电脑城采购电脑,在电脑城内某商铺现金支付购买了电脑,未签订购销合同,取得该商铺提供的深圳市圣皇大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6月4日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3173320,发票号码10015615、10015616),价税合计15,715.00元。你公司将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在管理费用—办公费,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列支。 (三)你公司法人钟乙贤2018年9月12日在一家农家乐附近的商铺现金支付购买了烟酒招待客人,并取得了惠州源薄星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9月12日开具的2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173320,发票号码97229754、97229755),价税合计121,440.00元,你公司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列支。 (四)你公司向黄凤明(电话15986999680)购买建设项目咨询服务,以转账方式多次支付给黄凤明项目咨询服务费,黄凤明向你公司提供了广州玉春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0日开具的4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174320,发票号码37456582至37456585)及广州故东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2日开具的3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174320,发票号码36584221至36584223)及广州文理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2日开具的1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174320,发票号码36474786),上述8张发票,价税合计共337,132.00元。由于项目未竣工验收,你公司将上述发票记在开发成本,作资本化处理,暂未在税前扣除。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5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09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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