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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枫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859****19X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渝0118民初1500号
    案号 (2020)渝0118执69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0)渝0118民初1500号一、由被告重庆枫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给付原告重庆市永川南大街街道办事处黄瓜山村建楼屋基村民 小组土地租金62 385.9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57 755.95元为本 金,从2018年10月31日起按照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重庆枫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给付原告重庆市永川南大街街道办事处黄瓜山村村民委员会土 地协调费13 676.34元; 三、从2020年3月26日起,在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融 - 11 - 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案抵偿资产进行处置变现期间,由被告重庆 枫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按每月17 431.39元向原告重庆市永川南大 街街道办事处黄瓜山村建楼屋基村民小组给付土地租金,处置变 现期最长至2021年3月25日为止; 四、由被告重庆枫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给付原告重庆市永川南大街街道办事处黄瓜山村建楼屋基村民 小组土地复耕费117 975.64元; 五、驳回原告重庆市永川南大街街道办事处黄瓜山村建楼屋 基村民小组、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黄瓜山村村民委员 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5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南大街街道 办事处黄瓜山村建楼屋基村民小组负担3607元,被告重庆枫桦农 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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