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通市监价监行罚[2019]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对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进行整改,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你单位未按要求退还的违法所得9545.26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24 |
决定机关 |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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