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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狮子王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375****171P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9311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8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5
    发布日期 2019-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沈阳狮子王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编号:(2017)沈银短贷字第000012号]以及《还款协议》; 二、被告沈阳狮子王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本金人民币9 400 000元以及应收利息、利息复利、逾期罚息(从2017年12月21日始,应收利息、利息复利、逾期罚息按《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付成华、周晓艳对本判决书第二项之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 020元,由被告沈阳狮子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付成华、周晓艳对被告沈阳狮子王工贸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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