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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华鸿纸品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1****9754
    执行依据文号 (2000)粤法经二终字第565号
    案号 (2021)粤03执恢2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 民共和匿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5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穗中法经初字第109 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判项及诉讼费分担的判项。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判项为:四达公司在其提供的抵押物 (即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谭头村广深路东侧,宗地编号为兔418- 4,建设面积为12203. 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范围内对华 鸿公司在本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6275元,由四达公司负担23B7元, 工业大道支行负担23137元。该款已由四达公司预交,工业大道支行应负部分可在执行时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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