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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本溪北方煤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冷云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7106129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辽0502执2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0
    发布日期 2017-1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本溪北方煤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康吉森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承担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89万元,由原告北京康吉森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89元,由被告本溪北方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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