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象土罚决字[2016]第4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象山县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象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象土罚决字[2016]第48号 违法单位:象山县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33022519**********地 址: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经查实,象山县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12年经审批取得象山县型材市场为期两年的临时用地使用权后,由赵某某负责,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期间,在丹东街道上余村西南首土地上动工建设象山县型材市场,临时使用权到期后未办理续批手续,又没有恢复土地原状。根据象山县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所测定,占用土地面积39867.82平方米。经与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2011)局部图核对,所占土地地类耕地29695.85平方米、园地5399.89平方米、坑塘水面4772.08。经与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局部图核对,在土地规划用途中均为限制建设区,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30 |
决定机关 | 县国土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豫立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