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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靖卫公罚(2018)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江西宏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客户部2018年6月1日检查发现未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而营业8个月;2、客户部前台服务员余璐、温泉部服务人员钟雅君、陈丽丽等共13名员工未能当场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而在岗服务;3、客户部502客户给顾客待用的口杯内底部有污垢残留;4、温泉部男部布草间布草裸露存放,布草间内有员工私人衣服3套、鞋子5双;5、温泉部公共过道橱柜中供顾客待用的浴巾和毛巾裸露存放。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款、第四条、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四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四款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及《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15
    决定机关 靖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吴新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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