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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地海罚-AE〔2017〕43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10月29日,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在新安江洋安大桥附近水域实施的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02
    决定机关 浙江省建德市地方海事处
    法定代表人 商夏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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