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市监小罚处字〔2020〕04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当事人所使用的汤碗经检测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8 |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陈铭权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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