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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0278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304民初2517号
    案号 (2019)皖0304执4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9
    发布日期 2019-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高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5496757.95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2月31日计算支付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高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三、被告凤阳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王从兆、孙宗梅、王阑阑对被告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的5496757.95元及律师费50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凤阳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王从兆、孙宗梅、王阑阑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原告蚌埠高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凤阳龙兴玻璃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原告蚌埠高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王阑阑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沁雅锦绣城13号楼1602号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原告蚌埠高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王从兆、孙宗梅质押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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