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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从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0278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303民初42号
    案号 (2016)皖0303执3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0
    发布日期 2016-05-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帅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6日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2016年3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王从兆、孙宗梅对上述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李帅其他诉讼请求自愿表示放弃; 四、案件受理费19560元,减半收取9780元,由被告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负担,于2016年3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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