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从兆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302788-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561号 |
| 案号 | (2016)皖0303执26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4-06 |
| 发布日期 | 2017-11-2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从兆、孙宗梅、凤阳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曹宁萍借款34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息2%自2014年4月8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凤阳县民达精制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曹宁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12元,减半收取212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256元,由被告王从兆、孙宗梅、凤阳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凤阳县民达精制米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的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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