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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从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0278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303民初8号
    案号 (2016)皖0303执1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5
    发布日期 2016-05-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凤阳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张怀敬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按年利息24%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凤阳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追偿;二、驳回原告张怀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80元,减半收取27740元,原告张怀敬负担2740元,三被告负担25000元,于上述第一款项同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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