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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从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0278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706号
    案号 (2016)皖0303执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8
    发布日期 2016-05-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凤阳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借款利息计算方式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利率标准计至本息付完之日止),于调解生效后5日内付清; 二、被告王从兆、孙宗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山后村凤门路西侧的81179平方米的土地,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和担保责任,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对被告凤阳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款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担保范围内对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凤阳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其它诉讼请求自愿表示放弃; 五、案件受理费76956元,减半收取38478元,由被告负担,于上述第一项同步给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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