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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从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0278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40号
    案号 (2015)蚌山执字第007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17
    发布日期 2016-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宗梅偿还原告庞淮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0.6万元,于2015年7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告孙宗梅在上述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完全偿还借款,则需自2015年4月22日起按月息2分向原告支付逾期本金及利息,直至完全还清借款之日止;三、被告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于凯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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