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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广城监立案 〔202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110KV广琼、广里线琼花支线电缆下地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经研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30
    决定机关 扬州市广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