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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市紫荆花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熙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7704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1民初4434号
    案号 (2016)苏0581执70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0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800000元、支付利息144083元及以3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中一投资有限公司、常熟市沪泰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紫荆花进出口有限公司、刘国忠、徐雪英对被告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帐号:******85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4176元,由被告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中一投资有限公司、常熟市沪泰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紫荆花进出口有限公司、刘国忠、徐雪英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中一投资有限公司、常熟市沪泰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紫荆花进出口有限公司、刘国忠、徐雪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中一投资有限公司、常熟市沪泰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紫荆花进出口有限公司、刘国忠、徐雪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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