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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市紫荆花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熙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7704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张商初字第01310号
    案号 (2016)苏0581执22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5
    发布日期 2017-0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市紫荆花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自2015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 二、被告常熟市紫荆花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84000元。 三、被告刘国忠、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张熙明、曹良生、徐雪英、王旭升应对被告常熟市紫荆花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2825元,由被告常熟市紫荆花进出口有限公司、刘国忠、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张熙明、曹良生、徐雪英、王旭升负担,该款原告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上述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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