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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鼎市福昌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75022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982民初3257号
    案号 (2019)闽0982执恢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4
    发布日期 2019-02-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福昌矿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福鼎农信社借款本金250万元及自2014年12月21日其至2015年4月23日止按月利率10.98‰计算的借期内利息;并继续支付2015年4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47‰计算的罚息(应扣除已支付利息60万元); 二、大成公司、梁辉佑、徐阳阳、郑忠对上述第一、二项确认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大成公司、梁辉佑、徐阳阳、郑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昌矿业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0元,由福昌矿业、大成公司、梁辉佑、徐阳阳、郑忠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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