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开原圣瑶汽车真皮座套厂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28206****625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9248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66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19-09-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林尧、沈阳圣瑶汽车真皮座椅有限公司、开原圣瑶汽车真皮座套厂、苗艳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林尧、沈阳圣瑶汽车真皮座椅有限公司、开原圣瑶汽车真皮座套厂、苗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868,182.8元、利息56,391.54元、逾期罚息9,892.84元,合计934,467.18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截止2018年12月3日);并自2018年12月4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被告林尧、沈阳圣瑶汽车真皮座椅有限公司、开原圣瑶汽车真皮座套厂、苗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 四、被告苗艳对被告林尧、沈阳圣瑶汽车真皮座椅有限公司、开原圣瑶汽车真皮座套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65元,减半收取6,58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林尧、沈阳圣瑶汽车真皮座椅有限公司、开原圣瑶汽车真皮座套厂、苗艳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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