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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长阳宏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2867****59X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502民初2090号
    案号 (2019)鄂0502执16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6
    发布日期 2019-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长阳蒙特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1600万元、利息606739.4元、逾期罚息4782900元、复利183178.47元,合计21572817.87元(截至2018年4月9日),并自2018年4月10日(含本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03125‰支付原告逾期罚息,以606739.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03125‰支付原告复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就上述债权对湖北长阳宏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长阳古城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的2000万股权[质押权证号:长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103号,质押权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就上述债权对被告嘉鱼县高强锰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名下的抵押财产位于嘉鱼县高铁岭镇西海村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175008.79 ㎡ [土地证号:嘉国用(2013)第22420002号,他项权证号:嘉他项(2015)第22128号,他项权利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6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4832元,由被告长阳蒙特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湖北长阳宏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嘉鱼县高强锰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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