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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海市监处字[2020]1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的;违法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使用易混淆所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用语,且广告费用明确的;
    行政处罚内容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珠江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000694773381Q住所(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4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垂林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4号2020年6月19日,根据广东省广告监管平台监测到的涉嫌违法的广告线索,珠江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经办的珠江电影频道在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发布的“蜂之房蜂巢原蜜”、“水医仕纯银长寿杯”等广告涉嫌违法,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发布的“蜂之房蜂巢原蜜”等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等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0年6月19日予以立案。经查明,“蜂之房蜂巢原蜜”、“水医仕纯银长寿杯”为广州市优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珠江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珠江电影频道进行发布,上述2宗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具体发布情况如下:1、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珠江电影频道发布“蜂之房蜂巢原蜜”广告,其中5分钟版本的总计发布114条,10分钟版本的总计发布56条,广告时长总计1120分钟,涉及广告合同费用28000元。该产品广告在5分钟的版本中宣传了:以下人群需要每天补充一些蜂巢原蜜“经常便秘、肚胀、需要润肠通便的人群、老是咳嗽、气喘、需要润肺益气的人群、肠胃不适、消化不好的人群、容易感冒、免疫力低的人群、经常抽烟饮酒的人群、失眠多梦,需要安神促进睡眠的人群”等内容。该产品广告在10分钟的版本中宣传了“我觉得喝了之后感觉睡眠好了,大便也通畅了”、“我以前便秘都是很辛苦的,现在喝了蜂蜜以后就比较顺畅一点”、“睡觉这方面,我以前都睡不着的,自从喝了这个蜂蜜之后,有的时候醒了,歇一歇也可以睡回去”、“如果老人家大便结恭的话,吃这个蜂蜜就是有效果,同时这个蜂蜜对睡觉,对各种有好处”等内容。该蜂巢原蜜产品为普通食品,上述广告中涉及的“有利于咳嗽、气喘、肠胃不适、消化不好”的宣传,属于宣传疾病治疗功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蜂巢原蜜并非保健食品,但上述广告中宣传了“润肠通便”、“提高免疫力”“促进睡眠”等保健功能,认定上述功能宣传不准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2、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27日期间,珠江电影频道发布“水医仕纯银长寿杯”广告,广告片长10分钟,总计发布100条,广告时长总计1000分钟,涉及广告合同费用25000元。该广告中宣传了“第一它是杀菌消毒,自来水中含有微生物和细菌”、“所以我们要烧开了才能饮用,而水医仕牌纯银长寿杯”、“加水以后可以直接喝,因为999纯银内胆,它能够有效的吸附和抑制水里的微生物细菌的生长”、“起到了和烧开水一样的杀菌消毒作用,第二点它可以净化和软化水质”、“所以用水医仕纯银长寿杯喝水泡茶,水质纯净,去涩提香,口感和顺”、“第三点它防腐保鲜,味道更醇,不仅防腐保鲜,还可以提升色香味”、“每天早上以前我都是起来发现口干口苦口臭,有股异味,就特别不舒服”、“自从我用了银杯的水之后,那就大不相同了”、“因为银杯的水比较甘醇,我们一眼就能看出银杯净化之后的水非常透亮清澈”、“银杯有净化软化水质的作用,用了它真的对身体特别好”、“我以前有便秘,大便不正常,但是我用了银杯的水之后真的情况大不一样了”、“一天一次通便,特正常”、“现在我的牙齿也好了,也没有口臭了”、“以前我四五天去一趟厕所,肚里特别难受”、“用上这个杯以后每天一次,排毒,把身体不好的东西都排出去了”、“四大优点:杀菌消毒、防腐保鲜味道更纯、净化软化水质、养生保健有助长寿”、“这银杯装的水就成了小分子弱碱水”、“脾胃不好、肚子不好,老想往厕所跑,一天得去个四五趟,现在呢也就跑两趟,所以把我的肠胃也调理好了”等广告内容。该产品广告所宣传的水银杯的功能明显违背基本科学常识认知,且无法提供任何依据,因上述广告片中上述宣传内容是在对水银杯用户回访调查过程中由水银杯的用户对杯子功能进行评价宣传,宣传内容可认定为是对用户体验的调查结果,但上述调查结果并不真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3
    决定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