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嵊市监处字〔2020〕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集成式燃气灶,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吸油烟机2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整(¥30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壹拾贰元伍角(¥2812.5元),罚没款合计贰仟捌佰肆拾贰元伍角(¥2842.5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2-19 |
决定机关 |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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