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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豪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70420****566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07民初1655号
    案号 (2021)皖0207执28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1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豪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希美埃(芜湖)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货款846000元,资金占用利息110771元,合计956771元,并支付以84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计算的利息,至款6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68元,由被告四川豪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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