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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方宏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晓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77****269B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604民初8894号
    案号 (2017)粤0604执68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6
    发布日期 2017-12-22
    已履行 214709.60
    未履行 4300000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佛山市长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宏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DFHD131210)于2016年7月28日解除; 二、被告东方宏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长万贸易有限公司返还30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30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长万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7323元,由原告佛山市长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2482元,被告东方宏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48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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