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宝顿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10659****75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民终17号 |
案号 | (2020)渝05执20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宝顿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恒丰银行重庆分行保理融资款本金5000万元以及利息1900888.89元;二、宝顿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恒丰银行重庆分行自2017年5月8日起至保理融资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为5000万元、复利的计算基数为1900888.89元);三、宝顿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恒丰银行重庆分行律师费34000元;四、何晓亮、唐宏、张建明、欣蓉投资公司、胡嫡、陈世渝、黄旭、黄荣利、黄荣建对宝顿材料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邓珍对上述判决第四项确定的应由张建明承担的保证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六、曹晓梅对上述判决第四项确定的应由何晓亮承担的保证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七、胡小清对上述判决第四项确定的应由唐宏承担的保证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八、肖容对上述判决第四项确定的应由陈世渝承担的保证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九、恒丰银行重庆分行对大建房屋销售公司(原名称:重庆市大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58号附19号(104房地证2013字第47831号)、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58号附13号(104房地证2013字第47832号)以及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58号(104房地证2013字第47828号)房产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应由被告宝顿材料公司负担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驳回恒丰银行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1304.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宝顿材料公司、何晓亮、唐宏、张建明、欣蓉投资公司、曹晓梅、肖容、胡嫡、胡小清、大建房屋销售公司、陈世渝、黄旭、黄荣利、黄荣建、邓珍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