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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百仕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远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45443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03民初772号
    案号 (2016)苏1203执6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1
    发布日期 2017-08-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徐州百仕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李血红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96475.6元(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840元、护理费2635.6元、工资4000元;已扣除原告支付的15000元)。前述费用原告支付完毕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经工伤保险基金核发并由被告领取后,原、被告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二、驳回原告徐州百仕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徐州百仕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账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201101040668868)。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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