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穗地税花 罚 (2018) 4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逾期180日以上,不是零申报的情况下,该纳税人的违法程度属于严重情节,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现处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24
    决定机关 原广州市花都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分局(1)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