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工商兴处字〔2019〕第15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8号令)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0.6元;2、罚款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18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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