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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秀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长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77272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2301民初6602号
    案号 (2017)新2301执12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1
    发布日期 2017-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秀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王瑞菊购房款20000元; 二、被告新疆秀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瑞菊利息1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王瑞菊负担27元,由被告新疆秀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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