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卫公罚〔2021〕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城建中稷(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舟山绿城玫瑰园酒店。2021年7月15日,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位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长峙岛香樟园21幢的你经营的人工游泳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2021年7月28日,收到浙江诚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JZHJ212240)显示2021年7月15日采集的浅水区1#游池池水细菌总数和深水区2#游池池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检测结果均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要求。我委于2021年7月28日将本案件受理并予以立案,对案件进一步调查。现已查清:1、你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2项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事实;2、你积极整改,2021年8月4日对人工游泳场所进行了再次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JZHJ212493)显示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要求的事实。本委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之规定。我机关已按法定程序于2021年8月2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卫公罚告〔2021〕41号),告知我机关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你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可以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环境卫生类裁量标准: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规定,我委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5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01 |
决定机关 |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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