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卫公罚〔2019〕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城建中稷(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舟山绿城玫瑰园酒店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6月11日,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长峙岛香樟园21幢的城建中稷(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舟山绿城玫瑰园酒店游泳池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游泳池现场公示的水温、池水余氯、PH、浸脚池余氯等值水质自检检测结果登记时间与自检登记本检测记录时间不一致;现场抽到游泳者***等3人进入游泳池前未填写浙江省人工游泳场所游泳者健康承诺单。经立案调查后,现已查明:检查当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并未按规定公示检测结果。6月21日进行复查:该酒店已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并按规定公示检测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2019年7月12日,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对该酒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千元整(2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12 |
决定机关 |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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