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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公(消)行罚决字〔2018〕0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城建中稷(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舟山绿城玫瑰园酒店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城建中稷(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舟山绿城玫瑰园酒店(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长峙岛香樟园21幢)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城建中稷(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舟山绿城玫瑰园酒店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舟山市工商银行营业部(户名: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1206020129210620120,罚没款执收码:063012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舟山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8年6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22
    决定机关 舟山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蒋安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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