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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魅力传媒(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缙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5544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沙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案号 (2016)辽0204执2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6
    发布日期 2016-04-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魅力传媒(大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于伯宁拖欠工资78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950元;二、被告魅力传媒(大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于伯宁2014年2月工资差额1998.8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99.72元;三、驳回原告于伯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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