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地税稽罚[2016]600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新涛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经本次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税收违法事实1、2013年,你单位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外单位个人赠送礼品290542.00元,自查已补礼品金额216600.00元,余下73942.00元未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014年,你单位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外单位个人赠送礼品360372.00元,自查已补礼品金额140882.00元,余下219490.00元未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015年,你单位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外单位个人赠送礼品68547.00元,自查已补礼品金额28000.00元,余下40547.00元未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2014年,在“管理费用/办公费”科目中列支向外单位个人赠送礼品29469.00元,未并入业务招待费计算调增企业所得税。5、2013年房屋租赁合同金额505896.00元,税收入库信息房产税计税依据491896.00元,存在14000.00元差额,未申报缴纳房产税。6、2014年房屋租赁合同金额766060.00元,税收入库信息房产税计税依据742060.00元,存在24000.00元的差额,未申报缴纳房产税。7、2015年房屋租赁合同金额965232.00元,税收入库信息房产税计税依据890127.50元,存在75104.50元的差额,未申报缴纳房产税。(二)证明上述违法事实存在的主要证据1、你单位提供的2013年、2014年、2015年赠送礼品情况表、“管理费用\招待费”明细账复印件、“管理费用\办公费”明细账复印件、“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明细账复印件以及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用以证明你单位赠送外单位个人礼品的事实。2、你单位提供的2014年“管理费用\办公费”明细账复印件、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用以证明你单位该笔费用未列入业务招待费计算的事实。3、你单位提供的自查查补资料及电子缴款凭证,用以证明你单位补缴2013年、2014年、2015年度部分个人所得税的事实。4、你单位提供的2013年至201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用以证明房产税计税依据。5、你单位提供的2013至2015年度财务报表、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检查时段申报缴纳税(费)、基金等相关证据材料,用以证明你单位未对上述违法事实自行纠正的事实。6、本局对你单位财务负责人陈慧丽的《询问(调查)笔录》,另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27 |
决定机关 |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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