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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探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4MA****8P5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4民初22454号
    案号 (2021)沪0114执69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日期 2021-1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探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288号6幢J54室向原告宁波益集联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被告上海探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宁波益集联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查阅、复制,原告宁波益集联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自查阅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查阅、复制完毕;二、被告上海探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288号6幢J54室向原告宁波益集联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被告上海探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原告宁波益集联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查阅,原告宁波益集联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自查阅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查阅完毕; 三、在原告宁波益集联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原告宁波益集联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的一至二名会计师、律师辅助查阅上述文件;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上海探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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