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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4842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05民初1743号
    案号 (2016)粤0105执43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30
    发布日期 2017-02-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15年9月30日前的费用1210761.68元,并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该部分尚欠费用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给原告;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15年10月的费用144128元;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赔偿律师费3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79元,由被告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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